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帮助和理解,您提出的建议现回复如下:
根据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十公管发〔2016〕6号)文件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
2、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①行政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②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24%(单位和个人各12%)。③企业及其他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24%),(单位和个人各8%—12%)。④特困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10%(单位和个人各5%)。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3500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5000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6年十堰城区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225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若您今后还有不清楚的情况,请直接拨打十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外地加区号0719),也可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在线咨询。
敬请您继续关心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祝您身体健康、事业辉煌、家庭幸福、万事胜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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