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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滁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滁金管〔2016〕82号)

文章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0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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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金管〔2016〕82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缴存政策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且缴存额不得超过当地缴存最高限额。因统计部门一般在二季度发布城市平均工资信息,所以住房公积金年检通常安排在8月份前后。因而年初至年检期间的缴存基数一般低于年检核定的年度缴存基数。按规定可以补缴低于部分。目前,部分单位已办理补缴,但有的尚没有办理。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利益,做到应补尽补,现将补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至5月补缴办法:补缴比例按20%执行,单位、个人补缴额分别=(年检核定的基数-上年缴存基数)×20%×5。

2、6月至年检前月补缴办法:补缴比例按12%执行,单位、个人补缴额分别=(年检核定的基数-上年缴存基数)×12%×6月至年检前的实际月数。

3、补缴时间截止到11月20日。希各缴存单位按上述办法准确计算分段应补全额,及时办理补缴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再办理补缴。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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