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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滁州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0 1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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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金管〔2017〕54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25号)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

1、月最高缴存额。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各1900元)。

2、月最低缴存额。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和确定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146元(单位和个人各73元)。

二、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统字【1994】37号)确定的列入工资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

2、计入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本着“保低限高”原则,各缴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月度缴存最高和最低限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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