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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05: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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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有序使用住房公积金,合理有效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现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后,购房12个月内(含12个月,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如发生退房行为须将所提资金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提取时间与该房屋上一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三、职工所购住房已进行产权登记,后续申请增加产权共有人,增加的产权共有人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须填写《职工购房提取承诺书》。

五、此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附件:《职工购房提取承诺书》

职工购房提取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

一、 本人提供材料合法、有效。

二、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购房行为真实。职工购买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购房12个月内(含12个月,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如发生退房行为须将所提资金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 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四、 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生效。

本人已阅读全部条款,并充分理解各项条款的内容。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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