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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5 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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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中发〔2017〕19号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为有效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要求及《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特制订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平凉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工作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户籍在平凉的职工(配偶或父母户籍在平凉的优先),在平凉市(包括各县、区)范围内购买个人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并在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条 异地贷款必须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和抵押。

第三条 异地贷款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贷款抵押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四)在平凉市购买首套个人住房,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达到30%以上,购房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和出售预告登记证。购买二手房的已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合同或契约的签署时间未超过1年;

(五)首次使用(包括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在平凉市有一套住房的,不予贷款);

(六)能够提供有效担保;

(七)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异地贷款及《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和购买个人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四)《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不予贷款的有关规定;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或其它相关机关依法冻结。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异地贷款最高额度和本市缴存职工额度一样,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且不高于所购房屋价值的70%。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最长期限20年。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

第八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偿还

第九条 异地贷款担保方式原则首选住房公积金质押或参照《异地购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

第十条 异地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归还,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只包括夫妻二人)月收入的50%。月收入原则上按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计算,如果提供的收入证明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按收入证明计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一份和近六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及查询途径(缴存中心网上查询网址、查询密码或查询电话及联系人)。我中心受理贷款业务管理部(办事处)经办人员审核时要通过四条途径核查申请人的缴存信息:

(一)详细核查缴存中心提供的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真实性;

(二)与住建部统一公布的信息员电话联系核实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并与提供的证明比对做进一步的核查;

(三)登录缴存中心的网上查询系统,由申请人提供查询密码进行现场查询,并对查询结果签署意见;

(四)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历史贷款记录、房屋套数等基本信息,防止炒房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市中心授权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可联系缴存中心协助贷款催收等工作,必要时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三条 市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与缴存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十四条 我市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购房贷款时,市中心授权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六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并签名加盖业务专用章,及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我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其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事处)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第十六条 我市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由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其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事处)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必要时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申请异地贷款职工所购房在平凉市区的,市直管理部和崆峒区管理部按首问负责制受理;其所购房在平凉市各县的,由各县管理部(办事处)分别受理。

第六章 贷款所需要件资料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购买本市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缴存中心地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按有本人清晰指纹并签名的复印件;

(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银行进账单(刷卡凭证或所刷卡的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夫妻双方有效的工资证明原件;

(七)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购买本市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公积金缴存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按有本人清晰指纹并签名的复印件;

(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复印件;

(五)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夫妻双方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办理流程

第二十条 市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管理系统”中统一开立“异地住房贷款职工管理户”,做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在受理异地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先按本细则

第六章规定向其说明需要提供的要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将要件资料准备齐全并经市中心受理管理部(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再填写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表册资料。市中心受理管理部(办事处)在收存全部手续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先审核缴存中心为借款人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六个月缴存明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即审核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手续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前项审核完成后,即可为缴存中心办理回执,准予贷款时为其在“异地住房贷款职工管理户”下开立“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准不准予贷款都要办理回执,不准予贷款的要告知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异地贷款受理管理部(办事处)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贷款办理的相关规定收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做好电子档案拍摄和贷款审批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异地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贷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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