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晋建金函[2017]855号),现对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做出调整:
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一律先进入封存状态,不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住房消费行为等其它提取条件不得提取。调离手续办结或重新就业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
从即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8日
本文地址:晋城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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