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提取情形
第一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
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购房合同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购房屋总价或实际支出金额,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
第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提前还款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双方合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仅限提前还款结清贷款本息提取,提取额度双方合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六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其中: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每六个月可提取一次;租赁其他住房提取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房租支出金额,且不得超过规定最高限额20000元。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有购房提取记录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记录的不允许再以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四)、(五)、(八)(九)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六)、(七)、(十)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持本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
(三)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子女)提取的,需提供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售公有住房交款通知书、交纳房款凭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回迁住房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五)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六)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规划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七)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提取的,达到国家退休年龄职工且账户封存,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如提前退休且账户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按年度提取,也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提取。提供年冲还贷申请表或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书。
(二)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仅限提前还款结清贷款本息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提取的:
(一)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城市公共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房租支付凭证。
(二)租赁其他住房提取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信息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租赁证明。
第十七条 死亡、宣告死亡提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一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二十条 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的,提供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职工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文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按不同提取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经核准后予以办理。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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