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改动1: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借款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暂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为防止贷款预期风险,新政策将贷款人公积金缴存条件由原来的6个月改为12个月。
改动2:
第六条月还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如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参考一年工资流水等具体情况核定。
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贷款效率。新政策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提供工资流水或证明。
改动3:
新增:第七条贷款之前一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
改动4:
第十八条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有异议的,进行“六查”。
为保证贷款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安全,新增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