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设定依据
《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
《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
《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
◆申请条件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不满足上海市人力资源科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第一条规定的七种类型条件,愿意在农业、绿化市容、物业管理及涉老服务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办理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在部分特定行业和涉农单位就业专用)》;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事流程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所需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在部分特定行业和涉农单位就业专用)》。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在部分特定行业和涉农单位就业专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街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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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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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