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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21 14: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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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设定依据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申请条件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事流程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凭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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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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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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