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补办或换发《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设定依据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
◆申请条件
1、《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
2、已持外省市所发《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户口已迁入本市需要换证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换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首次申请补办《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发流程予以补发。累计补办两次及以上的劳动者,须公示期满后予以补发。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1、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企业原固定制职工未办理过《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现要求办理的,仍按原规定予以发放。
3、持a类居住证的劳动者或其他来沪人员在职期间转为上海户籍的,可在退工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如需进行户籍信息变更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部门申请变更,也可由个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如在职期间需要凭《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职业培训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凭单位证明由劳动者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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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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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