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3、未办理过《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4、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
1、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审核未通过的:告之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1、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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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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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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