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上海市:失业登记指南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21 14:46:5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3、未办理过《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4、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理流程

1、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审核未通过的:告之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1、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12333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