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各企业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降低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盟市结合本地情况,对缴存企业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2个百分点,对缴存比例高于12%的盟市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具体下降比例由各盟市管委会自行确定,并请各盟市将调整缴存比例的情况报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13日
本文地址:通辽市: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