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单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1、《通辽市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
4、单位的预留印鉴。
5、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在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职工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定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8、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9、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始月份工资表及税务报表。
10、确定公积金专管员证明。
11、办公场所照片。
1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三、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4、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四、账户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3、单位新预留印鉴。
4、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二)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缴存基数、缴交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
六、缴存程序
(一)新开户缴存或调整基数缴存: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3、缴存人员有变化的,另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4、通过单位账户划款方式办理缴存业务。
(二)正常缴存: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缴存人员有变化的,另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七、缴存时间
1、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补缴程序
1、单位出具补缴说明书及补缴启始月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
2、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加盖公章。
3、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4、通过单位账户划款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5、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要求为职工设立账户时予以补缴。
九、新增、启封、调入所需材料
1、职工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定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职工缴存社保相关手续。
十、结息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十一、对账
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两次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结息(6月30日)和年底结帐(12月31日)后向缴存单位提供对账单。
十二、处罚
1、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建立账户的,责令限期办理;对限期不办理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1)以上业务要求公积金专管员办理。(2)以上所需复印件为A4纸,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字迹、印章清晰,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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