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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常见错误示例

文章来源: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10-09 1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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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申请材料不全

解答: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

5.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应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并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民政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民政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三份。

按要求完整填写《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问题二: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

解答:本人主要简历请按时间顺序填写,每栏对应一个时间段和主要职务,当前工作单位和担任的职务应为最后一条。本人已退休的,需要在简历中写明退休单位,并在职务一栏填写“退休”;

主要学习及工作经历对应时间精确到月份;

请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附上;

确保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中所勾选的“主要服务项目”不超出《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中填写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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