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政策依据: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泸市公积〔2017〕138号)
二、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注:委托关系中,被提取资金的公积金账户所归属的职工为委托人,提取业务实际代办人为受托人。
三、提取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按照对应提取项目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项提供
(二)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及收款银行证明材料
1、委托其配偶代办的,应当提供:
①委托人银行卡原件;
②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委托人签《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时的照片;
④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原件;
⑤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2、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应当提供:
①委托人银行卡原件;
②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委托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原件。
3、职工委托其配偶以外的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
①委托人银行卡原件;
②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注:提供的银行卡必须为ι类卡,首选本地卡、工资卡,外地卡需要告知开卡行银行联行号,以此确保提取资金正常划转。
四、注意事项
(一)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仅限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面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网络渠道办理,且留存全套经代办人签字的纸质材料归档。
(二)受托人持虚假代办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五、办理程序:
(一)职工将提取资料报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决定;
(三)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并退回,准予提取的划款至职工指定收款账户。
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合规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窗口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是否年检:否
十、联系方式:
直 属业务部:3108164 2361331 3102791
龙马潭管理部:2522004 纳溪区管理部:4213698
泸 县管理部:8183975 合江县管理部:5261746
叙永县管理部:6225838 古蔺县管理部:721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