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广东人社 |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广东人社 发布日期:2018-02-26 16:14:2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今天就来讲解下这个问题~一起来看下经典案例

林小姐

前段时间我失业了~据说按规定可以领到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领了两个月以后,我就重新上班了,还有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办?

解答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 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林小姐如果之后再次失业, 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也不愁

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韶关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之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韶关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之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韶关市: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广东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 广东省: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提高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粤社保函[2014]13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 广东省:《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9号) 广东省:关于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49号)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