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0-09-28 09:28:1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4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8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

(三)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

四、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六、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1年度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每人550元缴纳。

七、本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呼和浩特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9 〕30号 关于呼和浩特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差额调整等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医疗服务协议履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呼政办发〔2022〕5号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呼住铁分公积金[2014]2号) 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呼政办发〔2022 〕66号 《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呼和浩特市: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关于我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第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公示的通知》,拟确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说明 呼和浩特市老年公寓护理标准及收费标准(2020年1月)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