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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5-08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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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机制,根据《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1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房贷款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的个人贷款操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及二手房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核前,须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附后)。分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需将经分中心确认后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个人部分)和缴存比例填写在《申请书》的页眉处,并在当日将《申请书》以传真方式传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并以传真的形式传至各分中心,分中心据此进行个人贷款审核。
  2、对于已婚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个人贷款,个人贷款信用等级的认定以夫妻双方其中等级较高者为准;对于个人贷款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借款申请人,可以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贷金额为基数计算上浮贷款金额。同时,对于个人贷款信用等级为上述两类等级的借款申请人,分中心应在《银行调查通知单》“备注”栏中加以注明。
  3、对于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授权申请书》(以下简称《授权申请书》),并委托授权律师向信用中心提出申请,由律师负责传递《授权申请书》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其信用等级的认定和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同上。
  4、每月月底之前,各分中心将该月受理的《申请书》(原件)与信用中心出具相应《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原件)进行交换,各自存档。
  5、若借款申请人对于信用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的个人基本情况部分内容存有异议,可直接与信用中心联系。
  各分中心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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