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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怎样计算,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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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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