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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如何确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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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参照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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