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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之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2012年12月03日执行)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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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身份证;
  3.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明细》、《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核实表》等社保名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1.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及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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