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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2012年12月03日执行)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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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提取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借款人应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贷款时未申请的,贷款后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其他资料:
  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2.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配偶单方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
  (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三、提取额度
  (一)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二)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四、提取时间
  (一)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的,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符合规则(1)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规则(1)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缴存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节假日提前。
  五、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个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龙卡挂失业务。
  (二)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或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三)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
  (四)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登记及变更登记必须由借款人(配偶)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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