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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之五“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2012年12月03日执行)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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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缴缴存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并户转移)、住房公积金封存、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业务、汇缴个人补缴及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其中,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根据每年缴存额调整政策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并公布。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并户转移)
  1.申请资料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可到任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在管理部重复设立账户的,职工本人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并户转移手续;在分中心开立账户的,应到所属分中心办理转移或并户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整体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可只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办理并户转移的,还应提供转出、转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并户转移),并将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和打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退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建设银行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转移。
  (2)单位应依据职工身份证如实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非整体转移的,应由转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转移职工应身份信息准确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住房公积金封存
  1.申请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待转出或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一式三份办理汇缴转封存业务。因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人事部门印章。
  (2)单位封存职工账户类别变更的,应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一式三份办理封存账户类别变更业务。
  2.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并将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退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到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汇缴转封存手续。
  3.注意事项
  (1)单位应依据职工身份证如实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封存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3)封存职工应身份信息准确。
  三、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资料
  每月发薪日后5个工作日内,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单位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在按月汇缴同时,为部分职工办理个人补缴手续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二)单位经办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单位办理汇缴,并将审核确认的缴存票据退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持缴存票据及支票到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缴存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依据职工身份证如实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缴存票据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应逐月缴存。
  3.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4.对于新开户职工的身份信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进行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如核查未通过的,单位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1.申请资料
  单位为职工少缴补缴、启封补缴或异地转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1)单位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4)职工因异地转入进行补缴的,还应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单位经办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职工办理汇缴个人补缴,并将审核确认的缴存票据退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持缴存票据及支票到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缴存手续。
  3.注意事项
  (1)单位应依据职工身份证如实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汇缴个人补缴可与单位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单独办理汇缴个人补缴业务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汇缴月份应不填写。
  (3)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汇缴个人补缴;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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