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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6 2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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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办理机构: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00
  地点、联系电话:见上海市民政局网站公布信息
  办理时限:
  2个月(约4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受理条件):
  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
  申办手续(申请材料):
  (一)自费服务申请人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社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
  (二)服务补贴申请人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服务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补贴申请。
  (二)经济审核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及时转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三)身体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员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后将评估结论提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四)审批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同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五)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服务社接到服务补贴对象信息后,根据审批的补贴额度核定服务内容,发放服务券。
  自费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
  (六)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七)变更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长期服务的补贴老年人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八)终止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服务补贴条件或身故的老年人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贴。
  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收费标准:
  按沪价费[2001]第026号、沪民计发[2001]28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或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定价。
  行政救济:
  如申请人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复检评估,复检评估结论将作为本次审批的有效依据。
  投诉电话: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电话。
  特别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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