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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0-09 1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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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4〕35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3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适用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各市(区)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诊治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暂按《泰州市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三、全市根据省厅的标准统一制定《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并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自付比例、统一管理。《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中的项目内容随省厅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比例依照生育保险的项目支付类别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二类;甲类个人自付比例为0,乙类个人自付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未列入《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标准(试行)》的诊疗服务项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生育保险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职工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在已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改革后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
  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参照执行。
  七、《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泰州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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