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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10月起我市实施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文章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0-11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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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文件,依据省有关规定对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
  一是生育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在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市级统一,实施风险调剂金制度。
  二是职工生育保险基数和费率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三是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等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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