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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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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室:保险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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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事权级别 |
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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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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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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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职死亡或出国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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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退保申请表》;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退保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根据不同退保类型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分为在职死亡和出国定居两种类型):在职死亡:(1)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退保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继承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出国定居:提供出国定居证明,参保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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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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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 |
《退保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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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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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事流程 |
1.申办人持所需材料至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保手续;2.经办人员接收材料后,将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经办人员办理,打印《一次性退回个人缴费(账户)支付单》;4.申请人凭《支付单》及相关证件至财务窗口办理领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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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暂未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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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 |
受理(5号窗口)—审核(陈伟杰)—审批(杨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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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城新路怡景大厦5楼社保经办大厅5号窗口(0768-235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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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监督电话 |
0768-2275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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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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