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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27 17: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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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在城镇定居的农村户籍非从业人员,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实行预收制,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任务。每年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每年6月底前补交当年医保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3个月等待期。新生儿在3个月以内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危急情况下,可以先住院、后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住院的,自缴费之日起执行3个月等待期。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缴费100元,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级财政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30元。
  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4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45元、区财政补助4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90元。
  属于三、四类低保对象的人员个人缴费2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55元、区财政补助5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11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残联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人每年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30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60元。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60元,由县(区)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与普通居民相同。
  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统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70元,崆峒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其他县由县级财政补助20元。
  三、医疗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不再设置大额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为55%。
  3.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四、特殊慢性病
  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尿毒症、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晚期和进行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五、调整后的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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