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为解决企业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方可参加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每人每年按120元缴费,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60元,所在单位补助60元。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个人缴60元,同级财政补助60元。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定期调整。
第五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各参保单位在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同级医疗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当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涉及的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合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至24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可享受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补助比例为90%。24万元最高限额中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
第九条 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减半;参保人员未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终止大额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的,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保险关系有效;调出本市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