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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韶关市:养老保险办事指南之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文章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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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依据: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提供资料: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申办人(无单位管理的参保人须由本人亲自申办)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待遇申报(审批)表》,本人书
  面声明已了解粤府[2006]96号文件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的规定。
  (2)有申请人签名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a4纸张,下同);
  (4)参保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一张。
  3、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次月发放待遇。
  4、办理窗口:各社保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咨询电话:12333
  5、注意事项:每月25日前受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申请,26日后顺延至次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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