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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无棣县老龄办 作者:付瑞娟 发布日期:2015-03-31 1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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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无棣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4部分17项重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等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在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方面,《意见》指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保障养老建设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落实社会优待方面,《意见》指出,负有优待义务的各行业部门应当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区、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等。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县内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
  据悉,县政府已将该《意见》的17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11个镇(街道)、20个部门单位,并要求各责任部门单位提报落实方案。届时,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老龄办及有关部门要对新《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于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在全县予以通报。
  (无棣县老龄办 付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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