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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2015〕13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4-03 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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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民救〔2015〕13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0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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