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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赣州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检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5〕55号)

文章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10 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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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人社字〔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 加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和使用,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 [20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219号)及《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 理办法》(赣市人社发[2012]13号)的相关规定,开展2014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与资格年检表一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年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参加社会保险(含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3、职工花名册和从业医师的执业证;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年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2、职工花名册和2014年度财务表;

3、参加社会保险(含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执业药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年检方式

1、自查总结。各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认真全面地总结一年来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2、实地检查。对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进行实地检查,重点考核:悬挂定点铜牌、签定服务协议、医药费即时结算、成立医保办、医 保制度上墙、纳入科室和人员考核、未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例等;对定点零售药店将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 [2012]219号)的要求进行现场抽查。

四、时间要求

2015年4月1日—5月30日(逾期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年检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年检材料市本级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市政中心南楼10楼),联系电话:8391677。

附件:1、赣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检表

2、赣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检表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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