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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我市扩大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文章来源:赣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5-16 16: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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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落实“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项政府民生实事,经多次调研协商,老龄工作部门已与承保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将保险范围从原有“乘坐公交车”发生的意外伤害,扩大到乘坐“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营运资格证书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电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的意外伤害。即我市范围内所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乘坐以上任一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公司将给予最高8万元的赔偿;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医疗费用,给予最高4万元的赔偿;发生意外事故住院的,给予最高1.8万元的看护津贴(总看护天数上限为180天,每天为100元整)。同时,在公交站台、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候车时因公共汽车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引起死亡、伤残事故,承保公司实行通融赔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急性疾病引起死亡(发病急、病情变化快、症状较重引起的死亡)的困难老人(即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户老人、城乡低保老人),视情予以人民币8万元以内的抚恤金。我市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其在各县(市、区)的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报案、理赔等具体工作,理赔、投诉电话: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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