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资讯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11:01:4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缴存单位:

近段时间,我中心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单位不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协助职工贷款随意调高工资基数,贷后恶意降低基数、停缴,甚至个别企业通过“挂靠”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其他职工及时、正常地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各缴存单位要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必须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收入缴纳,私营企业、个体户需提供单位及职工社保缴费凭证,参照社保缴存基数缴纳;

四、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虚报工资基数、“挂靠”等方式为职工或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有单位为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我中心将按规定对缴存单位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向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4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龙岩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