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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9 1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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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

经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调高最高贷款额度。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55万元,漳平、永定、上杭、连城、长汀、武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二)除别墅外,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论面积大小,符合《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及下列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我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担保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基准利率。

2.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

3.已还清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为一套或无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4.不再执行“购买房屋的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所购房屋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的规定。

5.借款申请人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物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6.所购房屋为自建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离异后,原家庭夫妻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龙岩市职工只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住保障性租赁房或商品房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7200元,每月上限600元,如本人及配偶无房的,夫妻俩每年最高可以申领14400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这一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根据龙岩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每年提取金额则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

(二)取消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限制。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龙岩行政区域外购建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需要提交本人或配偶购建房前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社保、医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

(三)开通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业务。已正常还满一年且尚未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年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至银行还款账户,用于抵还月还款额。职工及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最近十二个月还款的总额。原先按年冲减本金业务仍可办理,但两种业务只能选择办理其中一种;

(四)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三、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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