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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5〕101号)

文章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9 1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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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房金管〔2015〕1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国家《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经管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再次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办法。现将调整后的租房提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指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不在提取之列)。

二、租房提取,每年申报一次,提取时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按照省认定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租金全额计算提取,超出部分不计算提取额。

四、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时,可以承租人一人提取,也可以承租人配偶提取,或夫妻二人各按比例(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允许提取的租金全额。

五、租房提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据。

(二)按照《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53号)、《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和《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1号)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凭据。

六、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的,参照居住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若上一年度未公布的,按最近一期公布数据),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申请提取以个人为计,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供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二)申请提取时提供本人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户口簿),以明确其居住区域,确定提取标准。

七、本调整办法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2015年度以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2015年度以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

 

 

区域

 

公租房租金
(元/㎡)
面积
计提标准
(元/㎡)
月计提

 

禅城

 

17.11
30㎡
12
360元

 

南海

 

14.60
30㎡
10
300元

 

顺德

 

16.00
30㎡
11
330元

 

三水

 

6.25
30㎡
4
120元

 

高明

 

4.35
30㎡
3
90元

 

注:1.为便于操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元。

2.公租房租金以各区各地段租金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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