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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3-31 05: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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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我市目前普通住宅市场租金指导标准,确定租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超出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和租金指导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现将调整后的提取办法公布如下:

一、租房提取,指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不在提取之列)。

二、租房提取,每年申报一次,提取时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租房提取的标准,不得高于按照广东省确定的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和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标准,超出部分不计算提取额。目前普通住宅标准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租金指导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

四、租用廉租房、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承租人可个人(配偶)办理全额或按份额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可提取最高限额。

五、租房提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凭据。

(二)按照《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53号)、《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和《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1号)的规定,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六、在我市无房产的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的,参照居住所在区最近一次住建部门公布的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一年申报一次。申请提取以个人为计,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供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证明(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

(二)申请提取时提供本人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户口簿),以明确其居住区域,确定提取标准。

本通知2016年4月1日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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