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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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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业经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鸡房金管[2004]第2号文件废止。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17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准确、及时”为原则。
  第三条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调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符合(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硕,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贷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按照所购房屋来源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一年内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或《房
  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一年内提供买卖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税发票原件或能证明买卖交易的票据。
  以上时问以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登记的时问为准。
  第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证明。
  第十条    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件,不能提供离退休证件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伤残证(1-4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二条 调出本市的,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第十三条 偿还贷款本息,应提供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藉提供结婚证原件。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帐户金额的70%。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欲本息的.从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一年的还款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额。
  第十七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五)项提取条件的,最高提取额不超过五万元。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先向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财务印鉴、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提取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复核后,报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依据经审批后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为单位经办人员开具转帐支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一条    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所居住社区提供的失业证明,可申请提取其帐户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口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不得提取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第二+三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须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的,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以封存。封存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项规定的,每年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件编提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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