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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稿)

文章来源: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31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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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稿)

(2008年4月17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2号文件发布,2012年4月26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2号文件第一次修订,2014年12月30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4号文件第二次修订,2015年8月3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4号文件第三次修订,2017年7月26日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2号文件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安全保值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按揭贷款)。公积金抵押贷款是指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缴存人提供抵押、由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缴存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规定比例向管理中心签约楼盘缴纳购房首付款后,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核准,同时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市(县)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我市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异地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在异地已缴存公积金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1.公积金抵押贷款:缴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且购房日期至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二年。

2.公积金按揭贷款:缴存人在管理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管理中心与签约楼盘协议规定日期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同一户口其它家庭成员购房:

1.公积金抵押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与其在同一户口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缴存人本人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2.公积金按揭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缴存人本人或与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五)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六)缴存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鸡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七)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缴存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公积金,一方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在每月支付上一笔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仍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缴存人或其配偶有其它未结清贷款的,在每月支付其它债务后缴存人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二)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的。

(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以上未还款的。

(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的。

(五)以家庭为单位,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二次(含)以上的。

(六)以家庭为单位,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

第八条缴存人购买同一处房产只可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夫妻或为其未婚子女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抵押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购房增值税发票。(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楼房抵押。

(三)缴存人夫妻或其未婚子女出具购房地的工作证明、身份证或户口其中一项作为居住证明。

(四)管理中心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1.公积金抵押贷款:不高于抵押房屋评估价格的60%-70%,且贷款额不超过购房金额。

2.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

第十二条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一)公积金抵押贷款:

申请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填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3.抵押房照。

4.二年以内的购房手续。商品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如所购商品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或是产权转让房,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及交款收据,其它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手续。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7.有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及个人信用报告。

8.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填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核准表》,提交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购房合同和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3.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4.有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及个人信用报告。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抵押人夫妻双方须到管理中心现场签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同意后,抵押人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及登记手续,最后借款人到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管理中心统一规定和程序开始还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证明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

(一)公积金抵押贷款:

1.借款人可以用自有或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产抵押。

2.自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房屋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和登记。

3.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允许用住宅楼房或非住宅楼房作抵押,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在抵押期内,借款人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揭贷款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额等基本情况。

2.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揭贷款楼盘须为现房或主体结构封顶的期房,要求三供(供暖、供水、供电)一排(排水)已入户,小区绿化完成三分之一,达到入住条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同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董事会章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6.同意管理中心对每笔发放给借款职工的贷款扣划购房金额的10%,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正式抵押手续,并交付管理中心收存后,管理中心全额一次性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

7.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按实际发生额用保证金偿还本息。

第六章 自由职业缴存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与管理中心签订《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自由职业缴存人(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自由职业者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屋评估价格的50%-60%,且贷款额不超过购房金额。

第二十三条自由职业者贷款期限为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自由职业者出具个人交纳养老保险凭证的,贷款期限延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二十四条自由职业者月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和共同还款人每月支付其他债务后月收入的50﹪。

第二十五条自由职业者提供的还款卡必须是办理公积金缴存开户时提供的工行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自由职业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连续欠缴6次(含)以上的。

(二)累计欠缴12次(含)以上的。

(三)因欠缴封存启封后再次连续欠缴3次(含)以上的。

(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3期的。

(五)以家庭为单位,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二次(含)以上的。

(六)以家庭为单位,所购住房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二十七条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6个月欠缴,将按同期同档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还款额,在恢复正常缴存并全额补缴后,可再按照公积金当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缴存人员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按自由职业者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由职业者贷款管理中未规定的,按正常缴存人抵押贷款政策执行。

第七章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房屋抵押的担保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抵押房屋需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还款满一年以上,剩余还款年限不低于一年。

(三)借款人在一年内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四)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第三十四条 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填写《鸡西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3.抵押房照。

4.原商业银行出具的提前归还贷款证明、还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7.有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及个人信用报告。

8.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可以夫妻共同还款,同时借款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且不能确定直系血亲关系的,需公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父子、母子关系。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的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工资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需另行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的配偶或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还贷能力按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最低档标准进行核定。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出具当地公积金缴存证明,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工资收入。

第四十条借款人的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为已退休人员的,还贷能力按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进行核定。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和共同还款人每月支付其他债务后月收入的60﹪。

第四十二条  共同还款人须到管理中心现场签字。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持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收据到管理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凭管理中心出具的解除他项权利登记表及他项权证再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加收罚息。罚息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收。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每月对冲还贷业务或一年以后用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提前还贷业务。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移居国外、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共同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主动配合。

第五十二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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