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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鹤壁市: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鹤人社[2012]155号)

文章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22 09: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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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人社〔2012〕155号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人员待遇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本政策实施前参保居民已经出院的,按老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后出院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病种。将血友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抗凝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度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特纳氏综合症等七种重大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期间尚未出生的计划内新生儿,在其母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入其母亲医疗费,与其母亲共享一个报销限额。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包括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门诊账户余额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继续使用。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终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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