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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公布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20: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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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

结算额度标准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精神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结合2013年以来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状况,我局制定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标准(单位:元),现公布如下:

医院级别

(卫生行政级别)

产前

检查

分娩(流产)

阴式分娩

剖宫产

一级

1300

2800

4800

二级

3300

5400

三级

3800

6000

本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及额度标准以结算日期确定。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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