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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职工以欺骗手段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2-04 2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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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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