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舟山市: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文章来源:舟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12-24 17:04:0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舟公积金委办〔2013〕4号
  关于职工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现针对职工在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以下规定: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只能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市外购房已使用当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仍按三年一提政策申请公积金支取。
  三、本规定由你中心负责解释。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舟山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