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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淮南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6-21 2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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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缴存单位贯彻执行。

一、调整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要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控制在5%-12%之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通知》精神,暂按两年执行。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的确定,应当兼顾职工公积金还贷压力。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各缴存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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