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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7-12 14: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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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发〔2016〕22号

 

市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金监发(2016)184号通知要求,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2016年年度调整和验审工作,于6月20日前调整规范到位。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手续。

    1、申报条件

    (1)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2)经营发生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报程序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单位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经过税务部门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提供书面决议。

    (2)单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单位提供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过税务部门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提供书面决议。

    3、审批程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查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各县区申报对象由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具体情况,不得虚假申报,如属虚假申报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批准缓缴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如单位继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缴存专户,代扣不缴的,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处理。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县区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本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执行。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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