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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评估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9-07 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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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发〔2016〕31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升贷款管理水平,防范二手房贷款风险,现就我市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评估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率在60%(含)以上的二手房,在贷款受理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二手房价格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房屋买卖合同金额两者的低值为准。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对贷款抵押率60%以下的二手房进行房屋价格评估。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率,指贷款金额与房屋价格之比,二手房的房屋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共有产权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价格为借款人和配偶所占房产份额。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银行贷款金额之和。

    二、评估流程。业务系统生成需评估的二手房贷款名单,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将需评估的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传递给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收到评估任务后次日返还电子版房地产价格评估单,每周返还纸质版房地产价格评估单。

    三、其他。对于二手房组合贷款、公转商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评估的,受托银行应认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可不再另行进行评估。

    市本级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三县分中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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