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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文章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11 0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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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础上,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降低费率的期限按两年执行。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虽然阶段调低,但全省领失业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降低标准。2015年7月起我省调增了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目前,我省月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72元。

各地要加强预算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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