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含)以内的;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含)以内;或购房全款不动产税务发票三年(含)以内;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九)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文地址: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提取范围